2017年12月,在桂林市叠彩区虞山批发城做生意的黎某、秦某两人来叠彩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二人于2017年10月至12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自称是桂林市某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师,该“会计师”名叫刘某。刘某得知黎某、秦某急需资金周转生意,便抓住该二人的心理,趁机以帮他们办贷款需资金做流水为名,诈骗黎某、秦某二人共计30万元。大队受理案件后,查实桂林市某会计事务所根本没有刘某这名职员,其收取黎某、秦某二人的30万所谓“流水资金”,大部分用于偿还了个人债务,另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2月,经侦大队将本案初查工作调查清楚后,便转给大河派出所侦办。大河派出所时任副所长潘春泉快速组织民警闫峤屹、赵鑫、张建文等人对刘某的轨迹进行摸排,后于2018年3月8日,在桂林市叠彩区建干路的“某超市”将嫌疑人某洁抓获。经审查,刘某如实供述为偿还个人债务,冒充桂林某会计事务所会计师,以帮他人办贷款需资金做流水为名诈骗黎某、秦某30万的犯罪事实。嫌疑人刘某被刑拘后,大河派出所先后接到桂林市本地的唐某春、赵某有、蒋某、伍某等19人的报案,均报称:被刘某以办贷款、开办信用卡、信用卡提额等,需要资金做流水为名,诈骗资金共计200余万元。因案情复杂,牵扯的受害人共计有23名之多,还有两名百色籍受害人(胡某冬、黄某)在百色市被刘某诈骗了20万余元。潘春泉副所长向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庞浩宇汇报,经庞浩宇副局长与谭亢副局长协调,并向谢俊副区长请示后,决定成立专案组,以大河所潘春泉为专案组组长,组员有闫峤屹、张建文,并从刑侦一队抽调王海东、刑侦三队抽调陈善如、经侦队抽调蒋勇等人加入专案组。
嫌疑人刘某于3月23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2018年5月24日,分局将嫌疑人刘某诈骗黎某、秦某的犯罪事实移诉至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此后,检察院两次退回分局补充侦查,在补侦期间,专案组在分局领导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2018年10月28日,分局依法将刘某诈骗唐某春、莫某明、莫乾某、廖某明、胡某琳、黄某等八人的犯罪事实进一步查实清楚后,补充起诉至叠彩区检察院;并将赵某有、苏某惠、李某发、谢某波、谢某刚、蒋某、莫某杰、秦某华、莫某萍、廖某、涂某元、贾某莉、伍某、黄某燕、邓某刚等十五人的报案材料及嫌疑人刘某的供述材料,同时随案移送至叠彩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6日,叠彩区人民检察院将刘某诈骗黎某等八人的犯罪事实起诉至叠彩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0日,叠彩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诈骗总金额为49万余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退赔黎某、秦某等八人共计49万余元。
2019年11月13日,叠彩检察院认为刘某诈骗赵某有等人的犯罪事实需要移送起诉,遂向分局发来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补充移送起诉;并将赵某有等十五人的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退回分局。分局于2019年11月18日将嫌疑人刘某诈骗赵某有等十五人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1484062.42元)依法补充移诉至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5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嫌疑人刘某下一步或将被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