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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施行!

2020年01月22日 18:26:56  来源: 广西桂林交警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黄赐勇  阅读:   查看评论()

定了!

《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

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针对市民关注的问题

蜀黍从即将实施的

《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中

给大家归纳总结了以下要点

1、明确了实施管理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办法》的适用范围。

  考虑到各县与桂林市情况的差异,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选择“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这也与办法的标题《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更贴切。桂林市各县(市)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符合非机动车、机动车国家标准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可上牌登记。

  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车辆所有人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车辆,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对已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设定两年过渡期限。

  在《办法》施行(2020年2月1日)以前,已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在两年的过渡期限内要按照公安交警部门制订的通行规定通行。目前通行规定正在研究制定中。也就是说,在2020年2月1日之后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市民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不适用过渡期,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

  环卫、快递物流、市政施工等行业在用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上路行驶。

4、商家虚假销售或拒绝购买者退换货及赔偿损失的,可能将面临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

  《办法》中明确规定,销售者未向购买者真实、全面地说明出售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质量、性能、用途、限制性使用规定、有效期限等信息,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销售者对购买者提出的更换、退货、退还货款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根据《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

交警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了

调查走访、市民建议、专家论证等前期筹备

也将制定相应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措施

近日,蜀黍也将以此《办法》为基础

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解读,敬请市民关注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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