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市疫情发展情况及工业企业用工涉及外来人口地域广、人员密度高、流动性较大等特点,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避免出现集体交叉感染,坚决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扩散蔓延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工业企业复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区域内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销售等行业)等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需制定详实可靠的复工疫情防控预案,切实落实企业防控主体责任,确保无疫情重点地区(湖北)返桂员工上班,完善疫情防控相应设施设备,加强职工健康监测,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在此基础上报请属地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复工。
三、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企业复工情况的日常巡查。对企业疫情重点地区(湖北)返桂人员,企业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各地、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湖北)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四、加强企业复工后的现场管理。各复工企业要最大限度减少生产现场人员流动,对企业生产现场人员,要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实施体温监测,落实环境消毒制度,保持生产场所、生活区域的清洁卫生。
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