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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偷井盖”致人死亡 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020年04月26日 10:31:58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置顶资讯  编辑:黄赐勇  阅读:   查看评论()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仅2017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全国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就规定,实施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者,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中,还有对涉窨井盖的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的相关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意见》还针对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也给出了明确解释。
(阳青松 黄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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