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三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析全国疫情形势,部署防控工作。2月13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脱贫攻坚,坚定信心决心,坚持如期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不动摇,工作总体安排部署不能变。2月14日,国务院扶贫办召开全国扶贫办主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摸清情况,分类施策,抓住重点,转变工作方式,调整资金使用,坚决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确保如期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先后召开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全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四大战役”总指挥部工作会等一系列会议密集部署。为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2月7日,自治区政府专门出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 号),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为切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自治区扶贫办分析了当前我区脱贫攻坚形势,在多次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决胜脱贫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召集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易地安置中心等区直各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讨论研究,并书面征求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等8个部门意见,根据座谈研究及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明确了产业、就业、易地扶贫搬迁、低保兜底、开展帮扶、项目开工复工、资金使用等7个方面17条硬措施。区直各相关部门牢记“四个意识”,勇于担当,抢抓战机,紧急部署研究,特事特办,加班加点审核,最终使文件用最短的时间通过审核并出台。
二、意见征求情况
自治区扶贫办草拟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后,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易地安置中心等区直部门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分别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8个部门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共收集到8个单位反馈意见,其中有5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3个单位无修改意见。其中,完全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14条,不予采纳1条。经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冠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印发。
三、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各项工作,确保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四、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保障产业扶贫收益不减。主要内容有3条为:一是抢抓农时尽快恢复生产;二是保障扶贫农产品和生产物资“绿色快捷通道”畅通;三是调整以奖代补政策门槛,简化奖补程序。
第二部分是:保障就业扶贫平稳推进。主要内容有3条:一是做好贫困劳动力稳岗工作。二是促进就业扶贫车间复工复产达产。三是加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
第三部分是:保障易地扶贫搬迁户生产生活稳定。主要内容有2条:一是保障贫困搬迁户基本生活。二是维护安置点社会稳定。
第四部分是:保障贫困户农村低保兜底救助到位。主要内容有2条:一是强化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二是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第五部分是:保障帮扶力度不减。主要内容有3条:一是扎实做好“一帮一联”工作。二是选派新一轮驻村工作队。三是加大定点帮扶力度。
第六部分是:保障扶贫项目迅速复工开工。主要内容有2条:一是加快扶贫项目复工开工。二是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实施方式。
第七部分是:确保扶贫资金精准高效使用。主要内容有2条:一是加快财政扶贫资金分解到项目。二是抓好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工作。
第八部分是:实施期限。主要内容是:明确《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五、有关重点问题说明
(一)“在网上开展计划申报、申请验收、公示公告等工作”如何具体实施?是否有专门的平台或端口?
答:没有专门的平台或端口。“在网上开展计划申报、申请验收、公示公告等工作”是指帮扶干部或村干部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或其他信息化方式,收集汇总贫困户的项目申报需求,汇总好项目计划后,通过电子邮箱走申报、审批流程。关于公示公告,各地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县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对申报情况、验收结果、资金发放等进行公示公告。涉及微信、电子邮件等申报、审批、公示等工作的,需要截图、登记,留证备查。
(二)“申请验收阶段,经实地核验后,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时间缩短为3天”,是否指验收结果可县、乡、村同时公示3天?申报项目计划阶段是否可以将《产业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计划汇总表》在县、乡、村同时公示3天即可,还是仍需按照《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推进特色产业扶贫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28号)要求执行?
答:“申请验收阶段,经实地核验后,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时间缩短为3天”指的是:经实地核验后,验收结果可在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3天即可。
申报项目计划阶段,村、乡两级可同时公示,项目计划公示时间为3天。
(三)如何理解“奖补标准在原定单位补助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0%、30%的补助,期间贫困户所获得的奖补资金增加部分不计入当年该户累计最高奖补金额”?增加的补助是否有最高限额?例如巴马县提出:张三为脱贫户,家种有杉木30亩,杉木原先单位补助为900元,那么该户申请奖补:30亩×900元/亩=27000元,因超过已脱贫户5000元的奖补总额上限,应奖补5000元;又单位补助标准增加50%,所以再给贫困户发放增加部分奖补30亩×450元/亩=13500元,所以发给该户奖补5000+13500=18500元,该计算方式是否正确?
答:桂开办发〔2020〕7号文件中的产业奖补措施的政策导向,是适当降低补助门槛、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鼓励贫困户在疫情防控期间抢抓农时备耕备种备养,及时恢复生产,保障收入不减。疫情防控期间贫困户所获得的奖补资金增加部分也有最高限额,已脱贫户每户新增奖补金额不超过当年度已脱贫户累计最高限额的50%(自治区明确当年度脱贫户补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则新增补助不超过2500元),未脱贫户每户新增奖补金额不超过当年度未脱贫户累计最高限额的50%(自治区明确当年度未脱贫户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则新增补助不超过5000元)。各地制定有当年度已脱贫户、未脱贫户每户累计最高限额标准的,新增补助也按此比例执行。
(四)若贫困户发展多种产业,既有林木产业,也有水果、蔬菜、养殖等产业,均达到奖补规模要求,但单一产业的奖补金额已达到当年该户累计最高奖补金额,那么依据“期间贫困户所获得的奖补资金增加部分不计入当年该户累计最高奖补金额”,是否其余的所有产业仍可给予“在原定单位补助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0%、30%的补助”?
答:参照第三个问题的答复执行。
(五)“开展抚育、低改等提高项目品质的产业,参照新种标准进行奖补”如何理解?若参照新种标准进行奖补后,是否可以再申领“在原定单位补助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0%、30%的补助”部分?如果能,原已明确有低改奖补标准的产业如油茶,是按照哪个金额(低改的标准还是新种的标准)的50%、30%计算?
答: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抚育、低改的产业项目目录和验收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奖补。原桂开办发〔2018〕28号已经明确低改标准的项目,按规定在原定低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或30%的补助;未明确有低改标准的项目,参照新种标准进行奖补,不再增加50%或30%的补助。
(六)原先已经按照桂开办发〔2018〕28号要求,进行分年度补助的产业项目如何进行奖补?是否均按照“开展抚育、低改等提高项目品质的产业,参照新种标准进行奖补”?比如某户贫困户2019年种植柑橘5亩,按照1000元/亩进行补助,已在2019年获得70%的奖补金额3500元,那么2020年该户种植的柑橘是否可以作为抚育项目,按照新种的标准再奖补5000元,并享受增加部分?如果这样执行后,原定计划在2020年发放的第二年20%的补助还发不发放?
答:原先已经按照桂开办发〔2018〕28号要求进行分年度补助的产业项目,如问题中提及的柑橘项目,由贫困户选择,可按照新种的标准一次性奖补70%(不再获得第二、第三年补助);也可按抚育、低改等享受第二年20%的补助和享受在此基础上增加的50%或30%补助部分,第三年继续按照桂开办发〔2018〕28号规定进行奖补。
(七)“在3月31日前、4月1日一6月30日期间发展的产业”,针对“发展的产业”如何理解、界定?是期间开始进行生产的产业,还是已可收获农产品的产业,还是已竣工验收的产业?
答:“发展的产业”是指在这期间完成验收的种植、养殖等产业。如果疫情持续发展,影响到验收工作的,由各县决定适当延迟。
(八)优质稻、甜糯玉米、甘蔗奖补标准是否可以“在原定单位补助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0%、30%的补助”?若可以,“原定单位补助标准”是依据桂开办发〔2018〕28号文,还是依据《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产业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9〕32号)“最高单位补助标准不超过400元/亩”计算?
答:新种的优质稻、甜糯玉米、甘蔗按桂开办发〔2019〕32号文件明确的单位补助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0%或30%的补助。
(九)疫情防控期间,是否暂停对特种养殖产业项目进行奖补?
答:对特种养殖产业项目,由各地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自行确定。
(十)疫情期间,各类产业项目的验收标准是否可以适当降低?
答: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