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桂林市社会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桂林市创业大厦召开。桂林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修祥公布了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通报2020年以来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记者在会上获悉,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月660元,调整为2020年的每人每月7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年4500元,调整为2020年的每人每年5300元。新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开始准执。
一、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是确保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制度安排,是重大政治任务。新冠肺炎疫情无疑对兜底脱贫出了一道“加试题”。我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脱贫攻坚论述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中央脱贫攻坚、抗击新冠疫情决策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的特殊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确保高质量完成兜底保障任务。
脱贫攻坚是一场硬仗,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是打赢这场硬仗的重要组成部分,越到最后越要绷紧兜底保障这根弦。我局把实施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作为当前民政领域脱贫攻坚的重中之重、急中之急,聚焦保基本民生,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坚决筑牢脱贫攻坚底线,确保如期完成民政领域脱贫攻坚任务。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平均补助水平,强化低保兜底保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城乡低保落实情况进行充分调研,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提请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和调整机制,每年对城乡低保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今年6月起我市再次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这块内容在第二部分再详细说明。截止5月31日,全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220266人(其中农村低保对象196774人、城市低保对象23492人),发放城乡低保资金3.07亿元,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达261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63元,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达每人每月达439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69元。
(二)全面落实特困供养人员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城乡特困人员生活和护理费用,为全市最脆弱、最困难的群体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我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达到每人每月975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年6890元。截止5月31日,我市共有城乡特困人员30491人(其中农村特困人员29792人、城市特困人员699人),今年1-5月发放基本生活救助供养资金8145万元;为城乡特困人员中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2605人发放护理补助金780万元。
(三)积极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困难群众面临因疫致贫、因疫返贫的风险,加剧了社会救助工作难度。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我局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大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困难群众救助力度,对遭遇急难问题、生活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危机的城乡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简化优化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救助力度最高可达5万元。同时将现金救助与实物救助相结合,今年1月至5月,全市共发放临时救助金927万元(实物折价56万元),惠及困难群众12883人次。
(四)推进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双向衔接。按照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的规定“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而是根据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有多少保多少,不受任何指标限制。今年3月31日,我局联合财政局、扶贫办又下发了《桂林市2020年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了“对于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老年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待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并组织各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与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人口、监测人口进行全面数据比对,并建立相关台账。对于还没有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说明原因,逐一销号,确保及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目前我市农村低保对象中未脱贫对象11392人。
(五)持续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活动,提升兜底保障效能。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防止基层农村低保管理中的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管涌变成大塌方;防止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一些习以为常的小毛病、小问题,逐渐演变成危害性强、影响恶劣的“四风”问题,甚至是腐败问题。今年1-5月,经精准识别,将符合条件的15334人纳入低保。通过专项治理,全市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在享对象7048人。
(六)稳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一是推进低保审批权下放镇(街道)改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脱贫攻坚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19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直接受理低保申请,切实履行100%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压实乡镇政府的主体责任。目前我市共有13个县区的低保审批权已经下放至乡级政府,计划今年底全市所有县(市、区)的低保审批权都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二是要加强低保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根据自治区民政厅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明确从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安排不超过总量2%的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进行购买,有效解决基层民政经办能力不足的问题,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
(七)全面推行网上自助申请社会救助。对新申请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的,可以网上自助申请,各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通过电话、微信、QQ等方式指导申请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村(居)委会干部通过网上自助申请平台足不出户申请社会救助。截止目前我市共有156户在网上提出了申请。
(八)公布2020年桂林市市区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2019年度城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制定了2020年桂林市市区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并以市政府办的名义下发。目前我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436元(含1436元) 以下,市区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744元(含7744元)以下。
二、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统一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月660元,调整为2020年的每人每月7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年4500元,调整为2020年的每人每年5300元。
(二)提标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01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0〕137号)。
(三)标准确定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0〕137号)等文件精神,城市低保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标准10%(含)的增幅提高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即726元/月·人(含)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标准15%(含)的增幅提高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即5175元/年.人(含)以上。
最后标准确定: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自治区其他城市的低保标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75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为5300元/年•人。
(四)执行时间
提标后的城乡低保标准执行时间从2020年6月1日起开始。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价格临时补贴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发改电〔2020〕876号)文件要求,2020年3月至6月,在现有补贴对象(低保、特困等)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同时将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倍。
(二)继续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要求各县(市、区)组织人员,加强对本辖区困难群众的入户排查力度,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建档立卡户,对于基本生活受到影响或有返贫风险的对象及时启动相关救助,确保脱贫路上一个不掉队
(三)强化督查检查。加大进村入户检查力度,主要检查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及时、准确的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对于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严重偏差、不作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并抄送同级纪检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