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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桂林市各级各类学校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年08月18日 16:24:15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黄赐勇  阅读:   查看评论()
  各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驻桂林各高等院校,区直中职学校,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技工学校),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各级各类学校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各项工作,确保学生生命安全、教学秩序稳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66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就做好各级各类学校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学时间
  如疫情防控形势无明显变化,全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2020年9月6日注册,9月7日正式上课。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师生员工返校前安全教育工作。各地各校要明确告知师生有关健康申报、疫情防控要求和返校注意事项。区内外返回桂林,要居家14天才能返校。学校要通知在外地的师生尽快做好回程计划。8月23日后,师生员工非必须不离开桂林,确需离开桂林的师生应向学校报告,返回后经学校核查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后方可返校。
  (二)严格做好返校前师生员工的健康管理工作。各校应在开学前组织全体师生员工(含食堂、保安等后勤服务人员)开展健康申报工作,全面排摸师生员工开学前14天(自8月23日始)的行动轨迹,切实掌握师生员工特别是新生和新入职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情况,重点了解和掌握学生和家长近期是否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根据8月12日自治区教育厅召开的全区学校秋季学期开学及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开学前14天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的师生员工(含开学前参加军训师生)返校时,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坚持依法科学精准防控做好返桂来桂人员健康管理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做好核酸检测和隔离密切观察。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师生员工不得返校上岗上学。
  (三)全面开展开学前的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对教室、食堂、宿舍、图书馆等所有场所进行彻底的卫生清洁消毒,开窗通风,对校园内使用的空调系统和公共区域物体表面进行预防性消毒处理。
  (四)抓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继续做好食堂人员晨检、场所清洁、食品煮熟煮透、工具清洗消毒等方面的管控,继续实行错峰、分散用餐。重点做好食堂冷链食品排查,不订购来源不明的冷链产品,不订购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做好对每餐次每种食品成品的留样工作。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五)加强防疫基础保障。各地各校要储备充足、可持续供应的防疫物资,加大对条件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保障其防疫物资的需要。各地各校要加强与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和医疗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学校定点联系专业卫生人员保障到位,加强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保障水平。
  (六)完善开学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一校一策”要求改进完善开学工作方案和校园突发疫情处置预案,继续落实“错区域、错层次、错时、错峰”原则,合理安排师生返校、新生报到注册和校内活动。开学前,各校至少开展1次应急处置模拟演练。
  (七)严格日常管理。各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要求,继续把好校门进出管理,入校检测体温,落实晨午检和因病缺课缺勤登记制度,对因病缺勤的教职工和学生要密切追踪其就诊结果和病情进展,严格执行复课证明查验制度。每天对宿舍地面、墙壁、门把手、床具、课桌椅等物体表面进行预防性消毒,每天专人巡查清扫并进行登记。
  (八)积极防止疫后健康综合症。各地各校要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引导学生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情况下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艺术活动,在确保师生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切实落实每天锻炼一小时要求。学校要高度重视和关注伴随疫情产生的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完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防控责任。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学校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个人家庭健康守护责任。继续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点对点”协作机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强化对学校传染病预防、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的监管,重视防范化解校园安全风险。
  (二)全面自查自纠。各类各类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要参照春季学期开学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自评(复核)细则,逐条逐项地对开学准备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于学校自查发现的、上级督导检查提出的问题,在开学前全部整改到位。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复学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开学前对所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查,对没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要求的,责令马上整改纠正。对不担当、不作为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情节严重的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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