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举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向湘江流域投放鱼苗3万余尾,修复因禁渔期用电捕鱼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
今年3月至6月广西实施禁渔期以来,兴安县居民文某某、罗某某等12人在兴安辖区河道内使用自制电鱼机捕鱼时,被当地警方当场查获。时值禁渔期,文某某等人的“电鱼”行为违反了水产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兴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采取电击方式捕鱼是对水产资源极具毁灭性的捕鱼方法,不仅会直接电死水中鱼类,还会使鱼类被电击后无法繁殖,以及天然饵料减少导致鱼类生存环境变差。受案后,兴安县检察院立即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要求
被告人文某某等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按相关标准补偿放流活鱼3万尾。
另外,兴安县检察院还联合县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对收缴的地笼网、电鱼船、电网等禁用渔具进行了集中销毁,并给现场的群众发放了检察公益诉讼宣传手册,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对保护河湖渔业资源,维护河湖渔业的正常捕捞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兴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勇:“今天我们在这里开展这个增殖放流活动以案释法旨在宣传保护生态环境,我们呼吁广大群众今后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自觉遵纪守法杜绝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我们检察机关也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配合各职能部门共同守护好我们兴安的绿水青山。”
今年3月至6月广西实施禁渔期以来,兴安县居民文某某、罗某某等12人在兴安辖区河道内使用自制电鱼机捕鱼时,被当地警方当场查获。时值禁渔期,文某某等人的“电鱼”行为违反了水产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兴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采取电击方式捕鱼是对水产资源极具毁灭性的捕鱼方法,不仅会直接电死水中鱼类,还会使鱼类被电击后无法繁殖,以及天然饵料减少导致鱼类生存环境变差。受案后,兴安县检察院立即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要求
被告人文某某等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按相关标准补偿放流活鱼3万尾。
另外,兴安县检察院还联合县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对收缴的地笼网、电鱼船、电网等禁用渔具进行了集中销毁,并给现场的群众发放了检察公益诉讼宣传手册,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对保护河湖渔业资源,维护河湖渔业的正常捕捞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兴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勇:“今天我们在这里开展这个增殖放流活动以案释法旨在宣传保护生态环境,我们呼吁广大群众今后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自觉遵纪守法杜绝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我们检察机关也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配合各职能部门共同守护好我们兴安的绿水青山。”
(范然志 杨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