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有序推进我市露天禁烧管控工作,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广西秸秆禁烧三年工作方案(2020-2022年)》《广西秸秆禁烧管理行办法》和《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重新划定我市露天禁烧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露天禁烧区划定及管控要求
(一)禁止露天焚烧的种类
1.秸秆禁烧:指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
2.工业垃圾禁烧:指禁止露天焚烧废弃纸制品、废塑料、破布及各种纺织品、废橡胶、破皮革制品、废木材及木制品等产生烟尘、有毒气体污染的工业废弃物。
3.生活垃圾禁烧:指禁止露天焚烧一切可以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生活废弃物。
(ニ)禁娆区域及管控要求
1.禁烧区划定原则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露天禁烧区:
(1)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15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不少于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区城。
(3)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机场周围外廷不少于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5)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6)林地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内的区城。
(7)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城。
2.禁烧区堿重新划定
根据禁烧区的划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便于有效开展管理式焚烧,分类施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现将我市露天禁烧区重新划定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五个城区全境,临桂区、灵川县部份乡镇、村屯(具体禁烧区域见附件)
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制定的原则和方法,开展本县(市)露天禁烧区的调整工作。
3.露天禁烧管控要求
禁烧区严禁任何露天焚烧行为,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露天焚烧,坚决做到全时段全范围“零焚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露天禁烧区边界设立禁烧标
二、露天限烧区管控要求
(一)露天限烧区划定
露天禁烧区以外的任何生产、生活区域均划为露天限烧。
(二)露天限烧区管控要求
1.在露天限烧区内,重大节日和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不得出现任何露天焚烧。
2.在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和生产生活的情况下,有组织、有计划、有限度地焚烧无法综合利用的秸秆。根据气象条件及时调整焚烧安排,实现动态错峰焚烧管理,避免同一时段集中焚烧。
三、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需完成露天禁烧区调整公布并将露天禁烧区调整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各县(市、区)要制定限烧区计划烧除工作方案,并将每一轮次的烧除计划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原《桂林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划定的露天禁烧区调整为以本通知中重新划定区域为准。
附件:1.桂林市六区一县禁止露天焚烧区村屯名单
2.桂林市禁烧区示意图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