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漓江流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近年来漓江乌桕滩成为广大市民和游客朋友休闲娱乐打卡的热门地,但近期不文明现象甚至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为倡导文明游览,保护漓江生态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乌桕滩乱象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乌桕滩属于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烧烤野炊、经营餐饮、严禁倾倒乱扔垃圾;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烧烤、野炊、经营餐饮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倾倒乱扔垃圾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暴力阻扰执法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