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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桂林市举行《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2年07月01日 12:59:30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桂林发布  编辑:黄赐勇  阅读:   查看评论()

  7月1日上午11:00,桂林市举行《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桂林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廖严昌主持。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顺意、桂林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徐强、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长朱建华等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廖严昌: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中央、自治区新闻媒体和桂林市新闻媒体记者朋友。对大家的光临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四项内容,现在逐项进行。
  首先请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顺意先生发言。

李顺意: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是为了全面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以法治手段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养犬管理是一项涉及群众安全、群众生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的重要工作,规范和加强养犬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维护我市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保护公民健康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条例》看似是“皮毛法”、管的是“琐碎事”,实际上是以“小切口”保障“大民生”的重要立法。规范文明养犬是提升我市人居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我市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为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顽疾”开出的一剂法治良方。
  在《条例》即将颁布实施之际,当务之急就是要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受唐修璇副主任委托,下面,就进一步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强调以下几点:
  一、要着力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养犬管理是一项民生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全民积极参与。宣传发动是首要环节,宣传引导是关键措施。相关部门要组织好《条例》的政策解读和宣传,以《条例》为基础,借助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倡导依法、文明养犬,营造浓厚舆论和社会氛围,全面扩大《条例》的知晓率。执法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适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宣传,警示、劝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不断增强公众认同感和参与度,有针对性地提升市民文明养犬理念。
  二、要着力抓好《条例》的贯彻和落实。养犬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依靠一个部门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组织体系、养犬管理共治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切实形成统一高效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条例》得到全面有效贯彻实施。要紧盯“犬患”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定期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查处和纠正违法饲养烈性犬、携犬出户未拴绳和犬只伤人、弃养、虐待犬只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通过以查促管、以罚促管,提高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意识,确保犬只管理工作取得实效。要创新管理服务,应用信息化手段,最大程度为群众办理各项养犬业务提供便利,确保立法的效果在执法中充分体现。
  三、要着力抓好《条例》的监督和检查。各执法单位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规范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条例》执行到位,让《条例》落地见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视察,切实加强对法规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积极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及时掌握《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确保法规贯彻、执行到位,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真正使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
同志们、朋友们!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提升市民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意义重大。我们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为把桂林建设成为世界级旅游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廖严昌:

  感谢李顺意先生的介绍。下面请桂林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徐强先生作发布词,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立法目的、意义。

徐强: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上午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今天在这里召开《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2021年10月12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3月24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这部法规制定出台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养犬数量不断增多,我市养犬管理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一是犬只未进行统一免疫,存在狂犬病流行的隐患,威胁市民的人身健康安全。据市卫生防疫站报告,2018年以来,我市五城区有49188人注射了狂犬疫苗,全市范围发生狂犬病20例,死亡20例。二是犬只未进行登记管理,造成饲养犬只数量、品种有所失控,犬只伤人、扰民问题较为突出。三是养犬人的义务和责任不清,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四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不明,管理不到位,造成流浪犬、遗弃犬增多,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五是国家和自治区层面没有出台养犬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相关执法依据在不同法律法规中比较零散,且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存在规范不到位、部门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依据欠缺等问题,群众对此反响强烈,立法呼声日渐高涨。为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适应全国文明城市的新要求,制定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养犬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条例》由市公安局负责起草,为了深入了解当前我市养犬基本情况,制定出一部适合我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养犬管理地方法规,起草小组先后到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宠物经营者等的意见和建议,并前往南宁市、无锡市等地进行调研,学习借鉴其他地市养犬管理立法经验。
2020年11月,《条例》(草案)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20年12月28日,2021年6月1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十六次会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和第二次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分别组成调研论证修改专班,深入县区实地调研,同时以发函、召开专题立法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市政协、市直相关部门以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桂林日报和桂林人大网公布《条例》(草案)全文,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2021年5月,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到自治区人大召开了专家论证会。2021年8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程到桂林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对《条例》(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10月12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
  三、《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包括总则、养犬区域和犬只免疫、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诊疗和救助、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五个条文。内容从具体事、细微处入手,以管理约束为主线,引导养犬人自觉自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条例》的制定实施,离不开市委正确领导和市政府大力支持配合。市人大坚持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条例》制定的过程中,注重收集公众意见,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并将其作为制定《条例》的重要参考。在制度设计上,综合平衡公民养犬的权利和非养犬人不受干扰的权利,着眼于《条例》的可操作性和管理的实效性,使其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条例》的实施也标志着我市养犬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对于帮助市民形成文明养犬习惯,化解养犬矛盾,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为我市全力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廖严昌:
  感谢徐强先生的介绍。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长朱建华先生就贯彻实施《条例》作发言。
朱建华:
  为贯彻落实好《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现由我代表桂林市公安局就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养犬管理工作作发言。
  一、坚决贯彻,依法履职。养犬管理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市人大顺应群众呼声、回应群众关注的重大决策,是提升城市文明水平的重要举措。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我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和指导下,坚决贯彻《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依照《条例》履行好公安部门职责,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条例》颁布后,搞好宣传发动是首要任务。为此,我局将以正确引导市民提高文明养犬素质,增强自律意识为重点,会同属地党委政府和宣传部门,组织社区民警深入辖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养犬法规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及时对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曝光,切实提高广大市民遵守养犬管理规定的自觉性。
  三、强化协作,形成合力。《条例》实施后,我局将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健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做好执法衔接和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溜犬重点场所以及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关注、涉犬投诉高发的重点区域的巡查,及时劝导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对放任、驱使犬只故意恐吓、伤害他人以及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法的,将依照《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颁布实施是我市广大市民高度关注的一件大事。我局将认真依法履职,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克服困难,尽快落实《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坚决打好实施总体战,确保《条例》执行不走样、不打折,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度和养犬管理水平双提升的工作目标。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廖严昌:

  感谢朱建华先生的发言。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记者朋友们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在的媒体单位,提问现在开始。

中国日报记者:
  如何区分我市养犬管理中的禁养区、限养区、一般管理区?
徐强:
  1、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集体宿舍区、体育运动区,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为禁止养犬区;
  2、除禁止养犬区外,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限制养犬区,限制养犬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限制养犬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
  3、除禁止养犬区、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今日头条记者:
  对限养区个人养犬有何具体要求?
朱建华:
  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家庭限养两只。所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对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进行限量处理。限制养犬区内接受临时寄养犬只的,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两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且在限制养犬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
中新网记者:
  个人或单位申请养犬登记需要具备的条件?
徐强:
  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住所;
  3、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规定,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4、近三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处罚记录。
  单位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文物场所、仓库、施工场地看护需求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2、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和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
  3、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网易新闻记者:

  《条例》颁布后养犬人日常养犬及携犬出户有何相关规定?
朱建华:
  日常养犬管理规定:
  1、限制养犬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2、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和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3、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时应当及时制止;
  4、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5、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6、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1、在限制养犬区内,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在限制养犬区内,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链)牵引,使犬只保持在可控范围;
  3、携犬乘坐电梯或者通过狭窄通道,应当避让他人,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4不得组织斗犬活动或者放任犬只互斗;
  5、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6、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7、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

  对流浪犬的管控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条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朱建华:
  1、条例明确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流浪犬只的收容和救助: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负责收容救助弃养、没收和流浪的犬只。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桂视网记者:
  养犬管理涉及范围广、部门多,《条例》规定哪些部门单位为养犬管理的主体?具体职责有哪些?

徐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职责的依法确定和全面履行,是确保养犬管理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条例》规定了政府职责,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养犬一般管理区狂犬、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第五条规定了政府部门职责,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登记,发放犬牌,规定了由公安机关做好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狂犬、流浪犬控制和处置,同时,对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第六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参与养犬管理工作的内容。

廖严昌:
  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到此结束。感谢各位领导的精彩回答,感谢各位记者朋友,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桂林市地方立法工作进展的情况。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问题需要了解,请会后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采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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