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有什么条件?日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编办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广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在出现编制和岗位空缺时,应当主要通过公开招聘补充人员,只有在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或确因工作需要时,方可通过交流的方式补充人员,且交流人员应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
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设区市以下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到自治区直属及自治区本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除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累计不少于5年;具有与拟任(聘)岗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拟任(聘)岗位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具有相应国家规定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交流人员符合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等5类情况的,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学历可放宽至大学专科以上。从国有企业交流到事业单位的,应为自治区直属企业中层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人员或设区市直属企业正、副职领导人员,且任现职2年以上。
《规定》还明确,工作人员交流过程中,一般不得晋升岗位等级。同时,纳入人员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原用人方式进行交流,如:原为高校非实名人员控制数的只能交流到设置有高校非实名人员控制数的单位,原为公立医院聘用人员控制数的只能交流到设置有公立医院聘用人员控制数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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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流人员符合可放宽至55周岁,学历可放宽至大学专科以上的情形:
(一)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专业性较强且急需紧缺的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
(三)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到设区市以下单位工作,后因工作需要交流到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的;
(四)曾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公务员个人二等功、事业单位记大功以上奖励的人员;
(五)自治区引进人才夫妻两地分居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较长时间夫妻两地分居,需要政策性安排的。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流:
(一)正在接受立案审查且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影响期未满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未满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
(五)在现单位工作未满1年的;
(六)新聘用(录用)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未满的;
(七)人事档案未经审核,或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职工身份等存疑未经认定的,或档案材料存在涂改造假嫌疑未经审核的;
(八)近3年年度考核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以下或不确定档次的(不含因试用期不确定档次人员);
(九)交流后构成任职回避关系的;
(十)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一)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不得交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