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
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国防的指导思想
国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武装力量。
国防建设
国防建设是指为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提高国防能力而进行的各方面建设,包括武装力量建设、人力动员准备、战场准备、战略物资储备、国防事业建设、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对人民群众进行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等。
武装力量
国家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国防资产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
国防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
国防交通
国防交通是指以满足国防需要为目的,在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以及邮政等交通领域进行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活动。
国防交通运输
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强战略投送能力,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供有效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防运输的需要提供饮食饮水供应、装卸作业、医疗救护、通行与休整、安全警卫等方面的必要的服务或者保障。军队根据需要,可以在相关交通企业或者交通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派驻军事代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任务。
国防交通保障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训练、演练。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执行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防护和民用运载工具抢修以及人员物资抢运等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国防动员
国防动员是指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威胁时,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交通运输动员、人民防空动员等。
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国防潜力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战略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用。
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颠覆威胁的建设与斗争,对全民传授与国防有关的思想、知识、技能的社会活动。
国防教育的原则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国防教育的目的
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社会国防教育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的保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全民国防教育日
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国家设定的对全民进行大规模国防教育的主题活动日,是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相关法律责任
发生以下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2.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3.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修、抢建任务的。
4.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命令的。
5.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或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
7. 干扰、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秩序或者阻碍从事国防动员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8.泄露国防动员秘密或泄露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9.贪污、挪用国防动员经费、物资的。
10.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