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违规饮酒势在必行。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违规饮酒而酒驾、醉驾不但败坏党风政风,而且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事实证明,酒驾醉驾与交通安全事故有着必然联系,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断送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前途,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现实生活中,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抱着侥幸心理违规饮酒,甚至于酒驾醉驾,最终导致交通安全事故,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后悔莫及!近日,在叠彩区城管局党组开展整治违规饮酒自查自纠动员部署大会上,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维新同志结合党纪学习教育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做深入分析与广泛探讨。
城管局党组组织广大党员领导干部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自治区纪委、组织部《关于组织开展党员干部违规饮酒自查自纠的通知》(桂纪通〔2024〕9号)文件精神,联系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对叠彩区城管系统如何开展党员领导干部违规饮酒整治工作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城管局下属的3个党支部书记要履行“一岗双责”的工作职责,管控好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行为,时时提醒,警钟长鸣。我们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防微杜渐,抛弃侥幸心理,坚守党纪国法底线,争当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模范。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和政府公职人员来说,违规饮酒并非生活小节问题,而是涉及廉政建设的腐败问题、民生福祉的安全问题、法治政府的政治站位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增强风险意识,落实到行为自觉,杜绝酒驾醉驾行为。
动员部署会后,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提高了对整治违规饮酒的认识与站位,结合党纪学习教育表达了自己对违规饮酒带来危害的理性思考。在今后自查自纠过程中,局党组督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对照党纪党规认真查找自身问题,敢于揭短亮丑,相互提醒,共同增强规矩意识,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丕知,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风肃纪永远在路上,只有警钟长鸣才会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法规链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公务员酒驾、醉驾的处分规则:
一、酒驾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二、醉驾处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通讯员:陈俊求、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