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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刺客”岂能随意售卖

2024年08月12日 11:47:49  来源: 临桂区  所属分类:桂观评论  编辑:田靖琴  阅读:   查看评论()
  近年来,国内多地公安部门接连破获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案件。但记者近日调研发现,一些线上平台仍在公开销售隐蔽性强的窃听窃照设备,部分商家打着“隐蔽性好”“无感录制”“清晰度高”等标签,甚至主动在页面上展示音视频的录制效果,以诱导有目的性的买家咨询购买。(7月24日《成都商报》)
  这些窃听窃照设备,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隐蔽性极强。它们有的酷似打火机、有的伪装成插线板,还有的隐藏在圆珠笔、充电宝等日常用品中,导致极难发现。然而,当一些卖家把这种隐蔽性当做它们最大卖点的同时,也意味着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更加容易遭到侵害,它们也就成了名副其实的“隐私刺客”。
  很多网友有一个疑问:到底是什么样的人,会用到这种窃听窃照设备?可以说,绝大多数人,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对他人进行窃听窃照的正当需求,这也就意味着,购买和使用这样的窃听窃照设备,其目的本身就是不正当的。不但不正当,而且还违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对此类行为均有规定,使用窃听窃照设备进行监视活动不仅侵犯他人隐私权,如果任意将录制内容发布上网,还涉嫌侵犯其名誉权。还有一部分买家将购得设备用于偷拍盗录影视作品、私自录制商业谈判内容等领域,不仅存在侵犯著作权风险,还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甚至威胁公共信息安全以及国家安全。
  所以我们首先要提醒大家,不要冒着法律风险去购买和使用这样的窃听窃照设备,如果现实生活中自身权益受损,也要通过正当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一旦因为违法使用窃听窃照设备,导致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惩处,那就成了“偷鸡不成蚀把米”了。
  与此同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公安部等三部门发布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明确,任何伪装或以隐蔽方式使用的录音录像器材都可能被认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像是上文提到的“长得像”打火机、圆珠笔的录音录像设备或者隐藏在眼镜、充电宝中的录音录像设备,均会被认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生产制造和销售此类器材均涉嫌违法。
  除了呼吁广大网友要远离这样的窃听窃照设备,有关部门在查处线上售卖窃听窃照器材相关案件的同时,督促相台履行主体责任,承担审核义务,下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商品”。作为平台方,应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内容审核与巡查,不让不法商家有机可乘。
  由于一些新出现的窃听窃照设备未必由公安部门最先发现,所以有关部门还应提升跨部门信息情报共享能力,构建打击窃听窃照设备生产销售的一体化生态网络。
(作者: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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