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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收“好处费” 中铁二十五局一高管获刑

2016年08月23日 10:38:18  来源: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所属分类:广西新闻  编辑:黄赐勇  阅读:   查看评论()
利用职务便利 收受“好处费”
中铁二十五局一高管因受贿一审获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通讯员吴汉君 任春喜 记者何书俊)今年8月,中铁二十五局柳州分公司原副经理(副处级)杨某受贿50万元被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8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于2007年11月出资发起设立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将中铁二十五局的100%股权无偿划转给该公司。中铁二十五局柳州分公司系该局独资公司,同年,经推荐,杨某被聘为柳州分公司副经理。2007年8月至2010年6月,杨某在担任该局田德项目部常务副指挥长、遂渝铁路二线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期间,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和承保工程劳务方面照顾,先后收取陈某、卢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给予的“好处费”50万元。2010年3月15日至6月9日,杨某先后10次将前述所收受银行卡内50万元中的48万余元转账到其妻张某的银行账户,由其妻使用,其余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201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杨某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交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查办。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0万元,犯受贿罪。去年11月至今年8月,法院先后3次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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