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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司法鉴定新规12月将实施 业务费用需上墙公示

2016年10月17日 15:54:35  来源: 南宁晚报  所属分类:广西新闻  编辑:张鸿燕  阅读:   查看评论()
  记者日前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该条例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执业管理,司法鉴定业务收费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规范,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需在办公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本条例所称谓的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
  该条例对司法鉴定协会的职责作出了规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参加司法鉴定协会,对加入司法鉴定协会的会员,要加强其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行业自律管理有关内容。
  明确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有六种: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为防止“乱收费”现象和维护司法公正,自治区司法鉴定业务收费管理问题也有明确规定,“该收取哪些项目费用”“收费的标准是多少”均由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同时,条例还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需在办公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同时,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收取费用“该由谁来处罚”的问题也作出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司法鉴定人因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严重不负责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明确由自治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且,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不是法人的,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将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此外,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除了受到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之外,还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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