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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莫名背债30万 法院:前夫个人归还

2018年11月27日 11:23:50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黄赐勇  阅读:   查看评论()

  离婚后,女子莫名背债30万元?

  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系离婚前丈夫的借款,判定前夫自己还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甘芳

  离了婚,还要为前夫还债?南宁女子王某遇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陈某和王某曾是一对夫妻,离婚前半年,陈某向吴某借款30万元。离婚后,吴某手持借条将陈某和前妻王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笔债务,王某该不该背?

  1 莫名背债 丈夫离婚前半年借款30万元

  陈某和王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年,两人一起购置了房产。2015年10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近两年后,王某忽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吴某将她和前夫陈某一起告上了横县法院。

  原来,2015年3月,也就是在两人离婚前半年多,陈某向吴某借款30万元,后一直未还。吴某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共同偿还。

  王某认为,在他们离婚前半年多,陈某对外大额借款是别有用心。她和陈某在2012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她对该笔大额借款并不知情,陈某更不可能在离婚前夕将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王某还说,她有20多年公职人员的工龄,每月有4000多元稳定的工资收入,能够满足自身的生活消费需求。婚后,她和陈某在2002年已购置了房屋,在2008年、2013年分别购置了车辆,个人征信清白,没有对外举债。而吴某提供的转账至陈某账户的凭证及与陈某的借款协议,只能证明陈某与吴某存在借款关系,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知晓同意夫妻共同使用借款,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对该借款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陈某未作答辩亦无证据向法院提交。 

  2 法院认定 前夫个人归还债务及相应利息

  这笔债务,王某该不该一起偿还?横县法院认为,陈某和吴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笔借款虽然发生在王某和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借据上只有陈某一人签字,并无王某签字认可,王某亦不予追认,无证据证明王某、陈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其次,陈某以个人名义向吴某借款30万元,数额较大,结合当事人的职业、收入等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已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权限范围。吴某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再者,吴某主张王某与陈某共同向其借款用于偿还购房建房等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王某的房产于2002年购买,之后并没有再进行扩建或建新,且在陈某向吴某借款前后,两人家庭内并未添置需要其举债的大宗财产,吴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王某、陈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由此,横县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由陈某归还吴某30万元及相应利息。

  吴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今年8月底,南宁市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 以案说法 ]

  何种情况才算夫妻共同债务

  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对于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给出了明确的指引。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说,夫妻一方举债,并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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