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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中院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 三被告人被判重刑

2019年06月19日 11:21:24  来源: 桂林市中级法院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田靖琴  阅读:   查看评论()

  6月17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荔浦法院对一起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林、韦某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桂林中院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 三被告人被判重刑

图为被告人出庭。

桂林中院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 三被告人被判重刑

图为宣判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5日12时许,韦某(在逃)电话联系被告人韦某兴、韦某林、韦某旺到荔浦市荔城镇桥富村双江路口(坡良路口)处密谋去藤县太平镇帮其运输毒品,商定由韦某林、韦某旺驾驶一辆小车在前面探路,韦某兴驾驶另一辆小车负责运输毒品,并交代三被告人从国道去,走高速路返回。出发前,韦某分别给韦某兴、韦某林每人800元现金和一张电话卡用于两车路途开支和联系,承诺运回毒品后再给每人2000元报酬。随后,三被告人驾驶两辆小车经蒙山县前往藤县太平镇。15时许,韦某兴在太平镇拿到毒品后,电话告知韦某林、韦某旺可以返回,三被告人按照韦某的交代从藤县上高速返回。19时许,三被告人从阳朔县高田收费站下高速时被公安人员拦截抓获,当场从韦某兴驾驶的小车中查获用黄色透明胶和白色塑料薄膜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十块,净重3470.79克,含量为19.4%—34.2%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兴、韦某林、韦某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运输海洛因3470.7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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