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办案
公民理应配合
可是一男子非但不配合
还不停辱骂公安民警,甚至暴力袭警
最终这名男子为自己冲动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网络图片)
7月3日,荔浦市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庭审现场,被告人郭某当庭宣读并递交《致歉信》,向被打的公安民警道歉,悔过。
经查明,2019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酒后在荔浦市二七〇工业园区某工厂附近与出租车司机韦某发生争执,并殴打韦某。韦某报警后荔浦市公安局双江派出所教导员曹某带领公安干警到现场进行处置。因郭某醉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公安干警遂将郭某带至双江派出所办案区,拟约束其至酒醒。郭某在办案区不断辱骂公安干警,并强行离开办案区,曹某上前制止并要求郭某回到房间内,郭某不按照要求执行,上前朝曹某脸部打了一拳,造成曹某嘴部受伤。经鉴定,曹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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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因殴打出租车司机被荔浦市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合并执行二十日,罚款五百元。
荔浦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郭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 庭审现场)
( 被告人的《致歉信》)
法官提醒
配合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治权威和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作者 | 廖培清、叶鎏华
审核 | 邓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