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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经济犯罪宣传日——非法集资

2020年05月13日 17:35:00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国内新闻  编辑:田靖琴  阅读:   查看评论()

  一、典型案例:

  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邓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在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68-76号综合楼四楼山东沧龙投资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以街边散发融资传单、开产品推介会、免费旅游、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引诱中老年人到其公司参观、听课,再以在江苏某公司的发动机冷却油项目需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快企业发展步伐为由,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中老年人群以借款投资的形式非法集资,承诺借款到期一次性返还本金,借款利息为年化率25%。山东沧龙投资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采取上述手段已欺骗200多名中老年人到该公司进行所谓的“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600余万元。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邓某在山东沧龙投资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担任业务主管,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起着积极关键作用。受害群众多为中老年人。人群、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却百般抵赖,企图逃脱法律责任。桂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加强证据收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目前以上三名犯罪分子均已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中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相关法律法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

  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类犯罪:

  一是选择合法的主体。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理财、信托、基金、债券、外汇交易等等金融服务。特别是现在流行的网络借贷的P2P平台,只能够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得从事自融、设立资金池。因此,在投资理财时要选择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的坚决不参与。
  二是拒绝可疑项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宣传募集资金。因此对于在商场、超市、街头摆摊设点、拉人投资的,或者在网络上、户外广告牌上刊发广告进行宣传等等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
  三是抵制高息诱惑。不法分子为了引诱群众参加,往往允诺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息,实际上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投资理财不得宣传、不得承诺还本付息。在面对高利诱惑的时候一定要核实项目的真实性,思考一下如此高的收益是否可能,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实际上无论不法分子采取什么名目和手法,非法集资的实质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对于这种犯罪,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打击,全力保护群众远离非法集资,保护好群众的“钱袋子”,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群众也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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