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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执法除隐患 危险作业被处刑——全州县人民法院宣判广西首例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领域的危险作业罪案件

2022年05月26日 16:56:26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黄赐勇  阅读:   查看评论()


  近日,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蒋某涉嫌危险作业一案提起公诉,经全州县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严格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蒋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蒋某拘役三个月的刑罚,并追缴其7000元的违法所得。至此,一起因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而定罪量刑的案件处置终结。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法院判处的广西首例涉及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领域的“危险作业罪”案件,同时也给违法经营燃气者以高压震慑。

  2021年12月初,桂林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全州县境内有人非法经营燃气,市城管支队迅速派员联合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民警到全州核查情况,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走访调查与定点蹲守,2021年12月20日上午,联合执法人员在全州县全州镇前进村一出租房内将正在进行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作业的违法分子蒋某抓获,现场扣押燃气钢瓶31个(12公斤规格),倒气装置一套,液化石油气共计248公斤。


  执法人员勘察发现,当时蒋某在不足十平米的居民房内开展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作业,房间内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充满着刺鼻难闻的气味。更让人后怕的是蒋某所租住的居民楼内同住着一家老少5口人,周围100米范围内还有十余栋居民楼,假如因操作不当发生燃爆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蒋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从湖南东安运输液化石油气到全州境内非法销售经营,使用过期报废钢瓶充装、倒装液化石油气,这样不仅扰乱了燃气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而且潜在严重安全隐患,同时损害燃气消费者权益。
  为支持公诉机关对案件进一步展开调查,市城管支队执法人员和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民警多次前往全州配合取证,在当地公安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协作下,最终锁定嫌疑人蒋某违法犯罪证据,成功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接受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伏法。
  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的教训近在眼前,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刻不容缓。今年以来,市城管支队结合桂林市开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大排查、大整改、大宣传活动,加大了燃气市场“打非治违”的执法力度,组织协调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展开联合执法,重拳打击非法运输、经营、储存燃气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2022年1月至今,共组织联合执法行动40次,查办非法储存、非法运输燃气案件60余起,取缔经营燃气的黑站点32个,收缴过期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6301个,暂扣非法运输燃气车辆39辆,移交公安20人。从源头治理燃气安全隐患取得阶段性成果。
法律链接: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一 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只要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就构成犯罪。(通讯员 戴端辉、郑华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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