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顺义法院和南京溧水法院在同一天分别审理了两起状告保险公司的案件,诉讼起因均为驾驶员倒车不慎撞到了亲属,造成伤亡,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去年6月4日早上, 在北京顺义做收废品生意的小李,驾驶大货车倒车时误将六岁的儿子撞成重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正因为这样,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商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在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被告代理方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二条,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是不在责任范围内的。针对此答辩,原告代理方强调,由于投保时,保险公司只给了一张保单,并没有提交保险条款,更谈不上对免责条款详细说明,而且条款本身于法无据。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亲属及家庭成员并不排除在“第三人”范围之外,因此他们认为这个免责条款首先是不生效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方答辩免责是不成立的。
其实,意外撞伤、甚至撞死亲属,生活中确实有这种极其不幸的事发生,买强险的目的是以防万一,减少损失风险,而关键时刻车险又“不作为”,投保人在为亲人伤亡悲伤之余,更对车险理赔标准的“公平性”大失所望。
记者注意到,在保监会发布的交强险格式条款中,并没有被保险车辆由于撞击而导致家庭成员受到伤亡,或家庭成员自有资产及其代管资产受损,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内容,为什么交强险已经摒弃的免责条款,商业保险一直保留呢?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的庹国柱教授分析,保险公司当时拟定这个条款的时候主要害怕有道德风险在里边,如果有故意行为,造成骗保的发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以撞伤甚至撞死亲人来骗保的情形毕竟是少数,如果发生,也会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他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投保人骗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该赔。
同样,北京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冯修华也认为,保险公司的这则条款是扩展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在本案中,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第三者;并且,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驾驶员有故意肇事的可能性,所以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