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星区教育局办公室原工作人员刘某受贿案在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刘某于2004年至2016年担任七星区教育局项目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中小学建设工程和采购项目的计划、申报、审批、招标等工作,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承接项目,从中收取好处费四十多万元。庭上,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公诉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4.1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某主动坦白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但其中对于公诉机关控诉的索贿2.5万元,他并不认可,并表示自己从来没有主动明确跟项目承接人要过好处费。
被告人 刘某:“(你之前说没有约定好处费,他为什么拿到钱后会打电话给你?)他就是为下一步有没有项目,为了维护好关系。(你的意思是你默认了?)是,心照不宣那种。(意思是说这50%的利润不是你提出来的?)没有。(是他提出来的?)是啊。”
辩护人:“姚某的动机非常清楚,感谢被告人提供的帮助,辩护人认为收取姚某2.5万元不构成索贿的事实和情节。”
被告人刘某说,自己从事教育工作20多年来,在关键岗位上没有抵制住金钱的诱惑,导致晚节不保,内心感到悔恨和自责。
被告人 刘某:“从内心认罪伏法,同时也响应党的政策,坦白从宽,我恳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从我自首坦白悔罪态度我负责的工程项目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希望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判处缓刑执行。”
最后公诉机关认为,刘某到案后主动认罪,且家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46万多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兴友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据了解,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将对该案择期进行宣判。
被告刘某于2004年至2016年担任七星区教育局项目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中小学建设工程和采购项目的计划、申报、审批、招标等工作,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承接项目,从中收取好处费四十多万元。庭上,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公诉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4.1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某主动坦白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但其中对于公诉机关控诉的索贿2.5万元,他并不认可,并表示自己从来没有主动明确跟项目承接人要过好处费。
被告人 刘某:“(你之前说没有约定好处费,他为什么拿到钱后会打电话给你?)他就是为下一步有没有项目,为了维护好关系。(你的意思是你默认了?)是,心照不宣那种。(意思是说这50%的利润不是你提出来的?)没有。(是他提出来的?)是啊。”
辩护人:“姚某的动机非常清楚,感谢被告人提供的帮助,辩护人认为收取姚某2.5万元不构成索贿的事实和情节。”
被告人刘某说,自己从事教育工作20多年来,在关键岗位上没有抵制住金钱的诱惑,导致晚节不保,内心感到悔恨和自责。
被告人 刘某:“从内心认罪伏法,同时也响应党的政策,坦白从宽,我恳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从我自首坦白悔罪态度我负责的工程项目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希望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判处缓刑执行。”
最后公诉机关认为,刘某到案后主动认罪,且家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46万多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兴友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据了解,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将对该案择期进行宣判。
(阳青松 蒋文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