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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7年06月27日 10:05:47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置顶资讯  编辑:张鸿燕  阅读:   查看评论()
  一说到“毒品”,大家都知道这东西碰不得,但却依然有很多的人在这条路上一去不回头。但也有人觉得,我不贩毒藏毒,我只是组织大家一起吸个毒,给吸毒者提供点便利,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呢?
  【庭审现场】“被告人杨某、蔡某、陈某、刘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刘伟胜,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
  画面上的这四位被告人,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批准逮捕。经过审查查明,2016年7月19日,这四位被告人凑在一起合计了一下,决定在外面共同订一个包厢用来吸食毒品,订包厢与购买毒品的总花费由私人平摊。
  说干就干,大家让其中一人的女朋友马上订包厢以及联系购买毒品,由于大家都有吸毒史,很快就买到了供多人吸食的毒品。万事俱备,嫌疑人开始呼朋唤友将自己有吸毒史的朋友都一一叫来,开始举行“毒品狂欢”。经查证,当晚共有包括4名被告人在内的11人在包厢内吸毒,公安人员还从包厢内查获K粉27.6克。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共同出资租用场所及购买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从重处罚。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刘伟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连某也同样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逮捕。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连某在一家宾馆居住期间,让自己的三名吸毒朋友先后在房间吸食毒品。公安人员在对被告人连某居住的房间进行检查时,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及一小条白色可疑晶体。在对他们进行尿检之后,结果均呈阳性。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刘伟胜:“被告人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尤其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我国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刘伟胜:“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有些还是有盈利行为的,这种情况就可以导致毒品的泛滥,社会对毒品的管控方面,没办法进行有效的管控,这个社会危害性还是非常大的。” 
(蒋沛玲 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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