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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条例》:强化广告、招牌管理办法 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2018年01月18日 11:31:26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新闻视频(红榜)  编辑:朱名瑶  阅读:   查看评论()
    创城再出发继续关注《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平时走在大街小巷,我们会看到很多的广告、招牌,但由于一些广告牌的设置不合理或者是缺乏维护,不仅影响市容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在这次的《条例》就根据桂林广告、招牌的情况出台了详细的管理办法。
    在《条例》出台之前,一些商户为了广告宣传,在没有考虑到楼房的整体布局和城市规划的情况下随意搭建广告牌。而一些店铺门前的小型招牌也因为维护不当而导致残缺、污损的现象。这些情况的出现不仅有损城市形象,更隐藏很大的安全隐患。针对城市的广告、招牌设置维护等问题,《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4条条例涉及相关内容。《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二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设置业主应当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修复陈旧、污损、残缺和灯光显示不全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建筑物的招牌应当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不得擅自修改和变动。
    桂林市城市市容管理处 副主任 芦凤英:“主要是依附在建筑物上设置的,它会破坏建筑的轮廓线和天际线,因为设置位置有些比较高,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些如果设置得比较久了之后维护不到位,它会出现陈旧、破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全等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
    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到,以前的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街头发布广告、悬挂条幅等行为进行规范,而这次出台的《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则根据桂林出现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细化约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线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发布广告,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区域散发宣传材料或者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等。
    同时在条例中也要求相关部门对广告、招牌进行管理,根据不规范现象制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拆除,对陈旧、污损、残缺和灯光显示不全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外型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招牌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招牌不及时拆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任意发布广告,擅自散发宣传资料、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桂林市城市市容管理处 副主任 芦凤英:“对执法部门来说是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对被管理者来讲要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设置户外广告跟招牌的行为,这样就有利于提升我们整个城市的市容市貌,提升我们城市的景观。”
(文培 李丹 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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