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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杀案”骑车男子属于正当防卫 律师:于海明可向死者家属索赔

2018年09月03日 09:08:32  来源: “江苏检察在线”微信公号 “昆山公安微警务”微信公号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黄赐勇  阅读:   查看评论()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原题为《警方通报》)

律师: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可向死者家属索赔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9月2日消息,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

  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现场
  周兆成律师在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解读称,对于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因为死者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而受到伤害,如果死者有遗产,于海明可以对此遗产继承人提出赔偿请求。
死者刘海龙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于海明的行为为什么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周兆成律师:当地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一系列侦查工作后,“昆山反杀案”的事实已经查清,从而得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依据是什么?
  周兆成律师:我国《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又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即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于海明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而适用特殊防卫权。这一结论是公安机关根据于海明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等五个方面综合分析的结果,即在主观方面,于海明具备防卫意识,在客观方面,是由于刘海龙的持续对于海明进行不法侵害,从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其不法侵害不断升级。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看,其防卫强度与侵害强度相当,侵害人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而对此行凶的判断是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来进行判断的。因为认定于海明行为为正当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撤销案件简称“销案”。是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有关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査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标志此案己不成立。做出撤销案件后,于海明,应该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于海明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周兆成律师:公安机关最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其既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有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这是因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律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予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补充,为世界各国刑法所公认。正当防卫是法律保护和鼓励的,由被侵害人合法行使的私力救济权,这种救济权不是民事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产生债,即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的归责是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与公平原则为例外。除非是防卫过当。只要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或侵权,是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而对死者刘海龙家属给予补偿,因是其自愿行为,法律也不会禁止。而死者家属如果对正当防卫人于海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也会据此驳回起诉讼请求。相反,对于正当防卫人于海明因为死者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而受到伤害,如果死者有遗产,于海明可以对此遗产继承人提出赔偿请求。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死者刘海龙家属是否可以向宝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呢?
  周兆成律师:不可以。本案虽然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刮碰引起的,但是发生伤亡不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退一万步说,即便本案是交通事故,驾驶员死者刘海龙存在交通违章与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在这样藏着巨大安全隐患的酒后驾驶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将负全责,而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责。
(原题《“反杀案”认定为正当防卫 律师:于海明可向死者家属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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