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10时49分,灌阳交警在灌阳县滨江路段,发现一辆红色三轮车车牌有异样,立即对该车进行拦截检查。经查,发现该车辆套用其他车辆号牌,该车辆原号牌为桂H**971,套用号牌为桂H**974号车牌。
交警依法对该辆红色三轮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收缴套用号牌,并对车辆驾驶员唐某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的处罚,并扣留车辆。套号牌5变8
交警依法对该辆红色三轮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收缴套用号牌,并对车辆驾驶员唐某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的处罚,并扣留车辆。套号牌5变8
10月31日下午16时17分,灌阳交警在文市镇商贸城路口,发现一辆红色小货车有套牌嫌疑,民警立即上前对该车辆进行拦截检查。经查,发现该车辆套用其它车辆号牌,该车辆原号牌为桂C**10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套用号牌为桂C**108号车牌。民警依法对该辆红色小货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收缴套用号牌,并对车辆驾驶员文某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的处罚,并扣留车辆。
交警蜀黍普法小贴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