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
桂林头条微信号发布了一条
要紧 | 电动自行车搭两个人罚50?有棚的罚400?桂林交警回应了!
引发了网友热议
不少人还是称搞不清楚
自治区人大:电动自行车载人规定不搞“一刀切”!
昨天(5月29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有关规定召开情况说明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表示,《条例》立法时规范的对象是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搭人超过12周岁违规”是出于安全考虑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42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此外,还规定“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
他介绍,在《条例》立法阶段,在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中,部门、群众对“电动自行车载人”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考虑到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等各方面因素,允许其载人存在较大不安全隐患,应当严格禁止。
另一种意见认为,广西是欠发达地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特别是对利用电动自行车接送孩子的群体而言具有很大的便捷性,应当允许其载人。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综合考虑安全性和便捷性两方面因素,应当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但是必须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过研究和审慎考虑,采纳了第三种意见。考虑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搞“一刀切”不允许载人不符合区情,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违背。
在强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条例为民众出行尽量创造便利条件。
有条件地适当放宽电动自行车载人
此外,农村和城市在人口密集度、车流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
因此,在城市道路上仅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方便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上学,同时考虑到6周岁以下的儿童行为控制能力较差,还要求搭载此年龄段的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而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区域,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且所搭载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对交通安全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据介绍,目前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规定,外省大体上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较我区规定更严格,比如重庆、黑龙江,完全禁止电动自行车载人,广东只允许搭载身高1米2以下儿童;
另一种与我区规定相似,比如江苏、宁夏,只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
载人等轻微违法行为
应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今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新国标跟旧国标相比有很大变化,目前的城市道路建设情况跟过去相比也发生新变化,需要根据新形势来重新审视研究是否与时俱进修订法规。
经过执法检查,在2018年,《条例》就列入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将来修改时会考虑根据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陈伟雄介绍,但《条例》修订前,不意味着目前“电动自行车搭载12岁以上人员”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在法规没有修改之前,还是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怎么执法,陈伟雄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能把“执法”当作简单“执罚”。
搭载12岁以上人员大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导为主的方式,根据《条例》53条规定,予以纠正、指出违法行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后放行,并非必须处以罚款。
陈伟雄表示,这次群众关注到立法中的问题,对提高我区地方立法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无论是对已出台的法规还是对正在制定的法规,人大都欢迎群众参与立法,积极发表意见建议,便于立法机关集思广益,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使立出的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