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下午,资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宁某文、莫某等7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宁某文、莫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宁某文、莫某、宁某武、唐某礼、莫某柳、唐某光、莫某贵,经常纠集在资源县资源镇同禾村一带,采取威胁、滋扰、阻工、上访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敲诈勒索资源县向溪宏欣采石场247000元,敲诈勒索黄某稳35000元,敲诈勒索熊某辉10000元,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一伙敲诈勒索钱财,涉案数额达29万余元。
法院认为:七名被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宁某文、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礼、莫某柳、宁某武、唐某光、莫某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7名被告人所犯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该案是资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县扫黑除恶成员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宁某文、莫某、宁某武、唐某礼、莫某柳、唐某光、莫某贵,经常纠集在资源县资源镇同禾村一带,采取威胁、滋扰、阻工、上访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敲诈勒索资源县向溪宏欣采石场247000元,敲诈勒索黄某稳35000元,敲诈勒索熊某辉10000元,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一伙敲诈勒索钱财,涉案数额达29万余元。
法院认为:七名被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宁某文、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礼、莫某柳、宁某武、唐某光、莫某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7名被告人所犯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该案是资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县扫黑除恶成员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资源台 马力特 通讯员 唐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