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日,桂林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的颁布,为提升城市交通综合管理水平,优化城市交通秩序,打造桂林市建设国际旅游胜地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 策 解 读
1、《办法》出台的背景
三轮车违法载人
电动四轮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
2、《办法》出台的依据为提升城市交通综合管理水平,优化城市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缓解桂林市交通混乱拥堵状况,提升桂林市城区交通环境,结合桂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
3、收集民意和建议情况
5、《办法》的主要内容
为提升桂林市城区交通环境,明确各方法律职责,提出切实可行解决途径和具体管理办法,同时为规范全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办法》主要内容有:总则、通行管理、生产销售、法律责任、附则共分五章二十六条。
6、商家虚假销售,购买者可退货
《办法》对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环节作了相应的规定,生产、销售商不得生产、售卖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法改装、组装、拼装的车辆。
其中《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出售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时应当真实、全面地告知购买者车辆的质量、性能、用途、限制性使用规定、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向购买者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发票。
否则,如果商家采用隐瞒、虚假宣传、欺诈等方式售卖,消费者可以大胆说“不”,并且依据《办法》规定,可以提出更换、退货、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要求。
根据《办法》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定二年过渡期。
即:2月1日前,已购买本办法的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在二年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但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目前,公安交警部门正在根据《办法》相关规定,按照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以提升城市交通综合管理水平,优化城市交通秩序,有效管理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缓解桂林市交通混乱拥堵状况,加紧制定《办法》涉及车辆在市区范围的通行规定。
人力、电动、燃油三轮车与电动机驱动的四轮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