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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牛场内暗藏玄机,森林警察上门查探发现天大秘密……

2020年11月12日 10:55:25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刁一真  阅读:   查看评论()
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竟然还敢私自养殖?
      近日,桂林公安根据举报线索,快速查处,精准打击,捣毁一处非法养殖野生鸟类窝点,1790只小鸟被成功解救!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收缴猎捕工具一批,
      2020年11月3日,兴安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桂林市森林公安局指令称,有人在兴安县湘漓镇江口村委某处养鸟。

      接到指令后,兴安森林公安立即派出民警前往现场进行巡查。经现场查看,位于江口村委某养牛场内的3间房屋内养有大量鸟类动物,约1000只。
      嫌疑人张某现场指认养殖的野生鸟类窝点
      该房屋为湘漓镇花桥村委村民张某所租用。据张某交待,其改造了养牛场内闲置的房屋,于今年10月在野外布网捕鸟,捕获后送至养牛场的房屋养殖,若养殖成功后便进行销售。
      民警现场捣毁养殖鸟类窝点
      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人员当场鉴定及民警清点,该养殖场内存放养殖野生鸟类活体1790只,其中1713只为栗鹀,77只为黄胸鹀,为国家保护“三有”动物。
鉴定人员现场进行野生鸟类鉴定
养殖的野生鸟类黄胸鹀
      11月5日下午,1790只野生鸟类被民警和林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放飞。野生鸟类顺着打开的门窗快速飞出,穿过树林、飞向蓝天,飞向属于他们自由天地。随后,民警对死体鸟类进行了野外焚烧掩埋处理。

民警放飞野生鸟类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科普时间
      “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常见的主要包括果子狸、野猪、中华竹鼠、中华蟾蜍、乌龟、眼镜王蛇、栗鹀等。
警方普法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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