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关于惩戒涉两卡人员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当前行业治理难点和群众痛点,贯彻执行国务院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的“断卡”行动,集中对涉案“两卡”人员进行打击整治。现公布临桂区(第一批)涉案“两卡”人员93人名单(附后)。名单中人员明确存在涉嫌非法办理、出租、出售、购买和囤积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名单中人员主动到户籍所在地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若拒不配合将依法从重处罚。
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 2022年3月12日名单如下:
桂林市永福县公安局关于惩戒涉两卡人员的通告
永福县公安局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名下对公账户、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告诫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银行账户、手机卡的违法犯罪人员,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附:永福县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名单
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
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账户是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还要受到严厉的金融惩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单位账户、个人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以共同犯罪论处。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采取的惩戒措施:对公安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注:(1)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暂停客户从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资金交易,交易受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理财购买、转账,ATM取现、转账,刷卡、扫码消费等。仅允许通过银行网点现场办理有关业务。(2)暂停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暂停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的资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转账交易、收发红包、扫码支付、网上购物等。
来源:今日临桂、平安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