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桂林市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列席人员的决定
(六届第29号)
(2024年12月26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桂林市六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历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工作的正厅长级副主任;
二、担任过市六届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厅级退休干部;
三、担任过厅级领导的现任职级干部;
四、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五、在桂林工作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六、市政协第六届委员会委员;
七、列席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的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和第十三届自治区政协委员;
八、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副秘书长;
九、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十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十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四、市委部、委、办、局各一位负责人(市厅级领导兼任主要领导的单位,另来一位负责日常工作的领导);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副主任,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十六、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七、市人民团体各一位负责人;
十八、驻桂林市中直、区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各一位负责人;
十九、在桂林的高等院校各一位负责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列席人员范围,由桂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