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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法院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2019年04月18日 16:02:19  来源: 桂视网 通讯员 余作才 戴雪晴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田靖琴  阅读:   查看评论()


20194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陆某洪、陆某国、陆某超等12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分别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陆某洪、陆某国、陆某超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一个月不等。该案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灌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重大涉恶案件。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辅警、被告人家属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洪、陆某国、陆某超等人因风电场项目争夺土地征收补偿款和租赁款,多次组织人员到村委、新圩镇政府、县林业局等部门上访、闹访。多次到国电公司正在建设的国家重点投资的风力发电项目施工工地,采取持刀威胁、言语恐吓、毁损工方财物等手段,对风力发电项目进行阻碍施工,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余元。2018528日,陆某洪、陆某国等陆氏宗族人员100余人聚集在灌阳县城,以拉横幅、喊口号的形式游行至县政府,并围堵政府大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洪等12人为达到争夺补偿款和租赁款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居住地及施工现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以被告人陆某洪为首,被告人陆某国、陆某超为骨干的宗族组织相对固定,该组织在实施寻衅滋事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均起组织策划和指挥作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宗族恶势力集团犯罪。

被告人陆某洪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陆某国、陆某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陆某岭、陆某忠、陆某平、陆某军、陆某生、陆某明、陆某辉、陆某华、蒋某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陆某洪、陆某国、陆某超等十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经合议庭评议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陆某洪犯寻衅滋事罪、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陆某国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陆某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

下一步,灌阳法院将不断加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依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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