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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的见义勇为事件别沦为“罗生门”

2024年05月27日 10:21:21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桂观评论  编辑:田靖琴  阅读:   查看评论()
  近日,网络上一则“大连海边救落水者事件”短视频引发网友们关注。视频发布者称,5月10日晚,他在星海广场海边钓鱼时,看到有人在防波堤下,险被海浪卷走,他跑过去搭救。事后,却有自称当事人的网友留言称,视频发布者所言不实,已报警处理。目前,双方各执一词,该条视频引来千万网友关注。(5月15日《半岛晨报》)
  这件事情确实比较离奇,因为一般发生了这种见义勇为事件,受益的一方对施以援手的一方,都会心存感激,至少不会反目成仇。但是在这起事件中,被营救的一方,却对见义勇为一方发布的视频表达了不满,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要求对方删除无果以后,甚至选择了报警要求对方删除视频。
  而不管是当初伸手救人的当事人,还是网友,也都期盼着这件事尽快水落石出,否则可能又是一起见义勇为得不到认可,反而“流血流汗又流泪”的事件。这不管是对于当事双方,还是对于整个社会的见义勇为环境和氛围,都是十分不利的。
  对任何事情做出判断,都要基于客观事实。其实双方争议的焦点,并不在于李先生到底有没有下水救人,而在于他发布的视频是否属于。救人者表示自己下水把落水者拉起来了,并且对方当时也对他表示了感谢,而被救者事后也承认,救人者在上面拉他们上去,但是却表示他没有下水。其实有没有下水,并不是关键,关键是当事人确实对落水者伸出了援手,这就可以认定其帮助了落水者。
  如果说李先生的做法有什么瑕疵的话,就是他事后发布的视频,在文字表述上确实出现了偏差,比如并不是四个人掉进海里,而是一男一女吵架落水,然后另外两个女的下去救人。至于说另外一方,认为李先生发布的视频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则有些站不住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对肖像的定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不仅局限于面部特征,可以包括体型、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产生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被认定为肖像。但是视频中的四名当事人外部面貌特征不可识别,难以辨认四名当事人是谁,所以不构成肖像权的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不但不对帮助自己的人给予感谢,反而报警要求对方删除视频,确实有些说不过去。其实完全可以好好和救人一方协商,要求对方修改文字中出现偏差的部分就可以了。对此,我们也希望警方能够尽快查清事情的真相,别让好好的一起见义勇为事件,沦为“罗生门”。如果最后查明李先生助人为乐行为事实成立并属实,不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而应予提倡和鼓励,旗帜鲜明地为助人为乐者撑腰,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法律的温情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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