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压力,改善市民停车和出行环境,合理运用价格杠杆缓解我市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2016年9月14日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优化调整我市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优化调整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车实行收费,必须是经市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对道路停车进行管理的经营公司。
新调整的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中规定:22:00至次日8:00停放在一类区域以及21:00至次日9:00停放在二、三类区域的机动车辆,及计时收费时段内在二、三类区域停放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机动车辆,可免收停放服务费。
对停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车辆,或停车后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车辆,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新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