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六城区和灵川县八里街片区(建成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全面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出店(超出大门、拉闸门)、占道(含绿化带、公共区域及其他敞开区域等)经营、加工、堆放材料、商品;严禁各类流动商贩随意摆摊设点。
二、严禁侵占城市道路、场地和公共空间(含景区、景点)搭建临时性建(构)筑、展台(舞台),进行商业宣传和商品促销活动。
三、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
四、严禁在公共场所的市政设施、树木、雕塑及其他设施上攀爬、涂写、张贴、刻划、吊挂,损坏花草树木。
五、严禁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油烟、污水,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维修车辆。
六、严禁在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场地随意设置彩虹门、充气拱门,严禁悬挂商业性条幅、横幅等户外宣传标识。
七、严禁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电杆、树木、道路路面及城市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非法小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设立、修建户外大型、高炮类、电子屏幕等广告招牌。
九、严禁在市区从事河沙经营,严禁设立河沙经营点。严禁扬尘污染,施工工地必须规范设置围档,进出口路面必须硬化,配设冲洗设备,进出车辆必须冲洗。
十、严禁在人行道和公共空间未经批准随意搭建各类亭棚。
违反上述通告者,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