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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男子醉驾造成人员伤亡 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受严惩

2019年03月18日 10:48:58  来源: 桂视网  所属分类:永福县  编辑:田靖琴  阅读:   查看评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总是有那么些人把这句话当耳旁风不当一回事,等真正发生事故就追悔莫及了。
  今年1月5日晚上十点左右,在桂林经开区苏桥工业园搅拌站路口,一辆小型轿车追尾一辆正在等候红绿灯的大型货车,小车内的人员被困车里,永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永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 指导员 林荣军:“被困人员轿车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已经自己爬出车外,车上还有三名人员被困在车上,经过抢救,把车上人员抢救出来,发现车上有两人受伤,两人当场死亡。”  
  在事故调查中,驾驶人于某始终不配合民警调查,并使用一问三不知的伎俩不承认自己是司机。经过民警一夜的审讯,于某的心里防线终于被攻破,如实交代了案情。事发当晚,于某在家吃饭时喝了一杯白酒,然后在跟朋友吃宵夜期间又喝了三杯啤酒和一瓶劲酒。吃完宵夜后他驾驶小车,搭乘其余三人回家。在到达家门口附近的红绿灯路口时,醉眼朦胧的于某没有看清前方路况,直接撞上了等候放行的大货车。该事故造成2死2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永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副大队长 黄建军:“发生事故的轿车已经撞得几乎报废了,大货车的尾部有一点撞击痕,后桥已经变形了,小车驾驶员的血酒精浓度,经过检测已经达到了175毫克每一百毫升,他这种状况属于醉酒驾驶。”
  由于于某属于醉酒驾驶,涉嫌交通肇事罪,等待他的将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和法律的严惩。
  永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副大队长 黄建军:“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醉酒驾驶或者是酒后驾驶情节的,应该是从重处罚,最高刑期是达到7年,在路勤中如果发现是醉酒驾驶的行为,像这种行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危险驾驶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个刑法是6个月以下的。”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一桩桩惨烈的交通事故,一个个血淋淋的事实,值得每一位司机深思,我们也希望司机朋友能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拿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当儿戏。
(李晨 永福台 通讯员 黄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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