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福法院通过网络远程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刑事案件。
2018年2月9日晚,永福县永安乡派出所三名民警在村屯巡逻时发现一家商店内有村民聚众赌博,在亮明人民警察身份并依法查处的过程中,遭到聚赌人员廖某甲、廖某乙、黄某甲、黄某乙、谭某甲、谭某乙及其他在场村民的围堵、辱骂、威胁、推打,致使执法行为遭到严重阻碍,三民警身体局部软组织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在依法鸣枪示警后三民警才得以离开案发现场。
案发后,其中一名积极参与妨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男子谭某甲畏罪潜逃,直至2019年12月13日被抓获归案。
永福法院通过网络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此,六名积极参与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聚赌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十二个月不等的刑罚。
人民警察赋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职责,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有序,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可侵犯,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
永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谭某甲在归案后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选)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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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摘选)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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