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我市公安机关在结合通过侦查、调查取得的信息综合分析发现某传销团伙为2010年前后来到桂林。自2010年起陆续在临桂以投资“移民经济”(又称“移民政策”)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并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发展者先以做生意、旅游考察等名义将欲发展的对象叫至临桂区,接着鼓吹投资“移民经济”可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为引诱,诱使他人加入。
从2010年前后在我市临桂区落地发展至今,其传销团伙成员疑是超过3000人。
2017年12月22日,杨陆军等传销头目为祝贺新晋升为高级业务员(A级老总),召集其传销组织各体系分支的高级业务员(A级老总)同赴桂林市秀峰区东安路古今楼饭店参加传授管理传销团队技巧的所谓“新总会”,由侯向向作为讲师授课。我局组织警力在桂林市秀峰区东安路古今楼饭店二楼现场抓获正在召开“新总会”的杨陆军、刘林康等70余名传销高级业务员。
犯罪嫌疑人杨陆军、刘林康等人自2010年起陆续在临桂以投资“移民经济”(又称“移民政策”)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并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发展者先以
做生意、旅游考察等名义将欲发展的对象叫至临桂区,接着鼓吹投资“移民经济”可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为引诱,诱使他人加入。
“移民经济”传销活动经营模式如下:交纳申购费就可加入该连锁销售,第一份含产品费为3800元,购买多份的从第二份起每份为3300元。加入时需缴纳3800元至33500元入门费申购1至10份份额,10份即3800×1+3300×9=33500元,加入后可介绍他人加入该连锁销售,将其发展成为自己的下线,下线购买的产品人数可累计到上线名下,上线人员则依据层级按固定比例进行瓜分获得非法收益,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人员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
该传销组织通过“五级三晋”制对伞下团队进行管理: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成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E级)—业务组长(D级)—主任(C级)—经理(B级)—高级业务员(A级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级别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累计份额达到65份,经理晋升为老总级别,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
犯罪嫌疑人杨陆军、刘林康等68人均系该“移民经济”传销体系的组织、领导者,从2012年至今分别长期对该传销体系实施了管理行为,也是该传销体系资金的实际掌控人。在该传销体系中起到了组织、领导的关键作用,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
预防提示:
一,学会识别
①.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②.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③.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增强自身对传销的抵抗力,了解传销,认识传销,拒绝诱惑,远离传销。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遇事冷静分析,远离暴富神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