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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猪肉霸”恶势力犯罪集团同伙唐某杰获刑9年4个月

2020年06月15日 11:40:26  来源: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田靖琴  阅读:   查看评论()

  2020年6月11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在一号大法庭利用远程视频传输技术对被告人唐某杰涉嫌犯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杰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七千元。

(宣判现场)

  前情提要

  2018年初,唐某景、唐某林等7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界首新老市场通过言语威胁、辱骂、聚众造势、打砸摊位等方式对市场摊主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兴安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18年12月29日对唐某景、唐某林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兴安法院审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本案被告人唐某杰系上述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同案犯。被告人唐某杰归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对唐某杰涉嫌犯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于6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1日,唐某景、唐某林在明知界首老市场已被依法拍卖的情况下,仍然在当天纠集被告人唐某杰及唐某旷等6人到界首老市场采取言语威胁、辱骂、聚众造势、打砸摊位以及在市场内巡逻等方式,强行向界首老市场的摊主收取市场管理费,并在1月3日对不愿意交纳管理费的某摊主的米粉店进行打砸,导致市场内各摊主因害怕而不得不将市场管理费交给唐某景、唐某林等人,自2018年1月1日起,界首老市场有65户摊主共交纳市场管理费人民币43万余元给唐某景、唐某林。

  2018年1月1日至2月11日,唐某景、唐某林纠集被告人唐某杰及唐某旷等6人多次强行将不愿意交纳投标押金的摊主的猪肉、刀、称等物品抢走,同时将一些摊主赶出市场,并强迫11户摊主交纳押金2万元和管理费2.5万元。

另查明,2017年1月1日,唐某景因停车让道的问题与被害人邹某革发生矛盾,并伙同被告人唐某杰及唐某生等人殴打被害人邹某革。经鉴定,被害人邹某革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唐某杰伙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杰在唐某景、唐某林纠集下,伙同唐某旷等5人公然以聚众造势、威胁、辱骂、强抢猪肉等方式,强迫他人接受市场管理服务,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㈡、㈢项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杰伙同他人在日常生活中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唐某杰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杰与唐某景、唐某林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唐某杰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杰归案后,其家属对被害人邹某革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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