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邓启祯等2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组织、领导者邓启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八十六万元。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邓启祯纠集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有组织的实施具有暴力、威胁性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邓启祯为组织者、领导者,多人参加组成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长期盘踞在全州县凤凰乡、兴安县界首镇等地,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干扰、破坏他人采石场正常生产、经营,强占销售石料市场,殴打及报复执法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逃避打击,对全州县凤凰乡、兴安县界首镇一带采石场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形成重大影响,造成从事采石场生产、石料经营的多名群众利益遭受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启祯等20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邓启祯纠集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有组织的实施具有暴力、威胁性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邓启祯为组织者、领导者,多人参加组成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长期盘踞在全州县凤凰乡、兴安县界首镇等地,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干扰、破坏他人采石场正常生产、经营,强占销售石料市场,殴打及报复执法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逃避打击,对全州县凤凰乡、兴安县界首镇一带采石场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形成重大影响,造成从事采石场生产、石料经营的多名群众利益遭受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启祯等20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临桂台 梁永健 莫培矩 通讯员 陆湘斌 陆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