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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桂林警方严厉打击失火毁林行为

2022年10月25日 19:18:56  来源: 桂林警讯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刁一真  阅读:   查看评论()
  当前桂林天气持续高温干旱,森林火险等级已达五级(极度危险)!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桂林公安以“零容忍”的态度,以强有力的措施,开展森林火灾(火警)违法犯罪打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失火毁林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对非法野外用火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违法行为一:乱扔烟头引发山林火灾

  10月19日14时许,阳朔县公安局普益派出所生态环境保护中队民警在巡逻至辖区某村时,发现一处树林冒烟起火。民警立即将此情况反馈回所,并立即组织普益乡政府、当地村委、消防人员、村辅警及周围村民合力救火。经过大家不懈努力,于当天下午18时许将火成功扑灭。经查,该火情系某村委某村村民徐某某务农后丢弃未熄灭烟头引发。当日,嫌疑人徐某某到阳朔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投案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0月22日上午10时许,欧阳某某在恭城县龙虎乡某村的一片杉树林内查看水源,期间吸烟用火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目前欧阳某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恭城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10月18日上午,平乐镇大塘村委某厂村发生山火。接警后,平乐县局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部署,集中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全力以赴开展灭火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经各方力量的全力扑救,当天15时40分左右,大火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平乐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大队民警经多方调查取证,成功破获这起森林火灾案,并于案发当天16时将犯罪嫌疑人黄某建抓获。据黄某建交代,2022年10月18日上午10时许,黄某建在平乐镇大塘村委苏家厂村机洞田山场承包的果园内清理杂草,10时40分,其到山脚休息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在杂草旁边。由于现场秋季草木枯黄,落叶堆积,烟头瞬间引发明火,大风将烧着的树叶和杂草吹向四周,短短三、四分钟时间火苗迅速蔓延,引发了这起山场森林火灾。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黄某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违法行为二:焚烧杂草引发山火

  10月19日晚上,兴安县湘漓镇某村村民罗某某走到自己房屋对面的山边,想将路边的杂草烧掉,于是罗某某用打火机将草点燃后便离开了现场,火越烧越大,引起山火。所幸路人及时发现,闻讯赶来的村民将火扑灭,未造成更大损失。10月24日,罗某某到湘漓派出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依法对罗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10月16日下午16时许,荔浦市荔城镇某村一山岭发生山火。荔浦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组织力量全力扑火,并迅速查明了失火原因,锁定嫌疑人邓某。经查,当天邓某在清理焚烧田里的杂草,由于风大,天干物燥易燃,火苗借着风势迅速蔓延到周边山岭上。目前,邓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0月21日14时左右,张某某在雁山区大埠乡某村某田地纵火燃烧稻草,在火未熄灭情况下自行离开现场回家,后被大埠乡政府巡视人员发现后组织村干部、驻村辅警扑灭,消除了引发山火的隐患。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三: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山火

  10月17日上午11时许,资源县瓜里乡某山岭发生山火。10月17日下午17时30分许,明火已基本扑灭,火情得到控制。此次火情未波及重要公共设施,未烧及民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涉嫌燃放烟花爆竹失火的当事人邹某某。目前,嫌疑人邹某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四:祭扫用火引发山林火灾

  10月21日11时许,全州县某乡因村民祭扫用火不慎引发山火,接警后,所领导立即组织警力赶至现场,会同乡干部、村干部、村民一起灭火。经过3个小时的努力,终于将山火扑灭,山火扑灭后又继续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将失火者带回了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违法行为五:电焊作业引发山林火灾
  10月24日,龙胜县马堤乡某村发生一起山火。经调查,该起山火系因工人在修建一工地护栏过程中,使用电焊机进行护栏焊接作业时,火花散落到路边草丛导致山林起火。目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上述案例均是村民在日常生活中,因疏忽大意而引发的森林火灾,野外用火,切莫侥幸。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细节做起,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保护好桂林的绿水青山!
  普法时刻
  【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受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公布实施)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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