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外埠入市进口冷链食品
实行集中监管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我市将对外埠入市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集中监管,现通告如下:
一、我市设立1个市级(六城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以下简称“监管专仓”,详见附件1),设在桂林市临桂区民健路万象巷1号桂林市全兴食品有限公司临桂定点屠宰场冷库。各县(市)结合实际需要,设立县(市)级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所有从外埠进入桂林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入市前一律进入市级或县(市)级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进行查验监管,并取得《桂林市进口冷链食品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详见附件3),方可进入市储存、使用、加工、销售。
二、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专仓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专仓规范运行,定期进行检查督查。市场监管部门组建驻仓监管组,驻仓进行集中查验监管,具体承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查验监管及专仓日常管理工作。
三、外埠入市进口冷链食品货主(所有人、购货者、承运商、接货人)应在进口冷链食品抵达桂林市24个小时前,向市级(六城区)、县(市)级监管专仓驻仓监管组提交《桂林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查验报检单》(以下简称“报检单”,详见附件2)报备。驻仓监管组在接到报检单后应及时受理并将受理号反馈给货主。
四、驻仓监管组应根据报检单对外埠入市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查验,查验是否持有进口冷链食品“四证明”(进口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和追溯信息证明)、《货物清单》及相关运输人员的个人健康证明等,确保手续齐全、货证相符后,方可开具出仓证明;如有进口检验检疫证明,无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或消毒合格证明、或追溯信息证明的,驻仓监管组应按照规定组织入仓进行相应核酸抽检全检测、冻品外包装全消杀,出具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再行录入八桂冷链通平台获取追溯信息证明,“四证明”齐全后,方可开具出仓证明。
五、从2021年1月16日起,进入桂林市内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四证明”齐全,持有出仓证明,凡未取得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桂林市储存、销售、加工。
六、本通告实施前,桂林市库存的进口冷链食品货主应主动将货物信息向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进行申报,按照要求消毒并开展核酸检测,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和追溯信息证明,“四证明”齐全后,方可储存、销售、加工。
七、本通告实施后,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运输者、储存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八、本通告自2021年1月16日起实施。
附件:1.桂林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
2.桂林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查验报检单
3.桂林市进口冷链食品出仓证明
桂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