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某等11人犯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经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某、徐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徐某乙、谢某等9人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其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梁某某、徐某甲伙同徐某丙(在逃)经共同商量决定,为将开设在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某酒店内的按摩店扭亏为盈,在店内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获利。
日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某等11人犯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经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某、徐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徐某乙、谢某等9人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其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梁某某、徐某甲伙同徐某丙(在逃)经共同商量决定,为将开设在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某酒店内的按摩店扭亏为盈,在店内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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