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视网

桂视网>新闻>正在查看

一审宣判,梁某某等11人犯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获刑

2018年10月31日 09:34:01  来源: 桂林叠彩检察  所属分类:快讯  编辑:黄赐勇  阅读:   查看评论()

  日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某等11人犯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经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某、徐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徐某乙、谢某等9人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其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梁某某、徐某甲伙同徐某丙(在逃)经共同商量决定,为将开设在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某酒店内的按摩店扭亏为盈,在店内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获利。

  在组织卖淫期间,该按摩店二楼继续设为正规按摩、洗浴场所,一楼改为卖淫场所。卖淫小姐向客人提供每次收费人民币4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卖淫服务活动,嫖资由店里统一收取后再按次给小姐发放提成,并对卖淫小姐制定了上下班制度、服务要求、客户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在明知该店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乙、谢某、梁某、蒋某在店内担任部长职务,负责接待嫖客、与嫖客商谈嫖资、给嫖客安排房间及卖淫小姐等工作;被告人阳某某担任店内财务,负责保管嫖资、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提成及卖淫小姐提成等工作;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新应聘卖淫小姐的身体检查及卖淫小姐每天接待嫖客顺序等工作;被告人苏某、张某乙担任店内收银员,负责收取嫖资、给卖淫活动计时、核算卖淫小姐提成等工作;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看守按摩店设置在一二楼之间的暗门,协助按摩店躲避公安机关的日常查处。在组织卖淫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徐某甲及徐某丙作为按摩店股东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36万元、32.8万元、19.1万元。

扫码转发

精彩视频

热点排行

精彩图片